(一)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条件
1、符合规定的章程
2、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,且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
3、主要股东具有证券经营、投资咨询、信托资产管理的较好经营业绩,最近 3 年无违法记录,注册资本不低于 3 亿
4、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
5、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、安全防范措施,完善的内控风控制度
6、我国基金管理人实行市场准入制度,必须经证监会批准。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,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、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发起成立
(二)基金管理人的职责
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:
①将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
②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
③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
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
(三)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
1、被以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
2、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
3、以法解散、撤销、宣告破产
(四)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
1、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:证券投资基金业务、受托资产管理业务、投资咨询业务,社保基金管理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、QDII 业务
2、受托资产管理业务
(1)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具备的条件:
①净资产不低于 2 亿
②最近 1 年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 200 亿或等值外汇资产
③管理证券投资基金 2 年以上,最近 1 年无违法违规行为
(2)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,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低于 5 千万
3、投资咨询业务
(1)基金管理公司不需证监会审批,可以直接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、境内保险公司、其他合法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
(2)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,不得:
①侵害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
②承诺投资收益
③与投资咨询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、分担投资损失
④通过广告等公开方式招揽投资咨询客户
⑤代理投资咨询客户从事证券投资